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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得几个实务题目探析十堰工伤律师十堰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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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证据划定或《划定》)已经实施两年多得时间,《划定》得施行在轨制上保证了民事审讯得质量,促入了审讯效率得进步,但在实践中1些法官对证据划定得理解和运用还有误区,还有1些客观情况,证据划定没有详细得解决办法,1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裁判。

    本文试对审讯实务中关于证据划定运用得1些题目入行粗浅得分析,提出自己得观点意见,与民事审讯同行们商榷。

      1,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1,通知证人出庭题目。

    证据划定第5十4条划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旬日条件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得申请予以准许得,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实践中,1般是当事人在接到举证通知书后直接向法院提交证人得书面证言或者只提交证人名单,当事人提交得书面证言可能会由于取证程序正当性题目或庭审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无法采信。

    提交得证人名单1种可能是当事人以证据划定第十7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另1种可能就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而我们得1些法官去去忽略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这样得程序要求,有得法官只是在投递给当事人得开庭传票上注明“带你方证人到庭”。

    这是1个熟悉误区。

    应明确要先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包括证人名单及其所能证实案件事实得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得申请,再由法院正式书面通知其出庭作证。

    并不是现在1些法官理解和采用得通知“当事人带证人出庭”。

      2,庭审时临时申请证人出庭题目。

    根据证据划定3十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不提交得,视为抛却举证权利”和上述第5十4条得划定,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证人出庭,在庭审时要求证人出庭得,1般不应准许;但是假如开庭时该证人已经到场得,笔者以为可以参照《划定》3十条2款得精神,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该证人出庭作证得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得,在将其同意得意见记进笔录后,可以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得,原则上不应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假如该证人得证言可能是认定案件事实得枢纽证据得,可以根据证据划定41,43条得精神视为新得证据,答应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留意向对方当事人释明理由,并应保证对方当事人得质证权利。

      3,证人人数众多得出庭题目。

    审讯实践中常常泛起1方当事人申请出庭得证人人数众多,有时多达数十人,假如全部出庭作证势必导致庭审过程拖沓冗长,影响庭审效率,办案职员对此感到束手无策。

    个别法官尝试由法院直接确定3——5名出庭作证得证人,结果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得质疑。

    对此,自己以为,对与案件有关得统1待证事实提供得证人人数众多得,可以指令由当事人在其中选择不低于3名能够出庭得证人出庭作证,1般不宜由审讯组织直接选择指定。

    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产生与法官得对立情绪。

    假如当事人坚持要责备部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知全部证人等候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得不不乱性可能影响对待证事实得认定,所以当事人要责备部证人出庭作证有其公道性),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审讯组织以为已经出庭作证得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待证案件事实得,可以在当庭认证后决定其他证人不再出庭作证。

    假如指令当事人选择出庭得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待证事实,当事人仍要求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得,审讯组织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