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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甲持刀砍杀,由于甲不具有责任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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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甲持刀砍杀,由于甲不具有责任刑事能力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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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甲持刀砍杀,由于甲不具有责任刑事能力

     13岁的乙入室强奸。16周岁的表帮忙望风。根据4要件体系以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但是汪峰又起到了帮助作用,不可能是主犯。我认为丙是帮助犯,吾以无罪没有煮饭和实行犯,问题是只有帮助怎能构成犯罪。案例3、12周岁的丙盗窃一部手机。丁明明知道而购买。根据是要素体系。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因此手机也不是犯罪所得。即使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结论不仅危害人们常识,同样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

     在2000人体系下,行为主体只要求是一个人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解决以上困境,你又是犯罪概念,具有阶层化含义第一,客观阶层犯罪,最终能够构成犯罪,还要判断主观要件。因此具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上暂时构成犯罪,最终等我过的话,你还要判断主观要件第二,最终的犯罪,这是指符合客观要件,又满足主观要件,最终构成犯罪,上述例子中精神病人虽然最终不构成犯罪,但在客观上暂时构成犯罪,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虽然最终不构成犯罪。暂时构成犯罪,而且是主犯,并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虽然最终不构成犯罪,但客观上暂时构成犯罪,手机也是犯罪所得固定过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概念的精神化理解经常结合正当防卫共同犯罪,贪污犯罪,窝藏包庇罪等知识点考察,例如加15周岁与16周岁为其抢夺经,你同意加层楼顶的手提包内有1万现金,香包扔给你,然后吸引跑开甲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常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