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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罪主体地认定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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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罪主体地认定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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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主要信息罪犯罪主体地认定 2013-05-08 违规披露、不披露主要信息罪犯罪主体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看法 1.对于 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 地明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掌握:1是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是在单元中现实行使治理职权地卖力职员;2是对单元详细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这两个条件缺1不行,如非单元地治理职员,就谈不上主管职员;如与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元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主管职员主要包罗单元法定代表人、单元地主要卖力人、单元地部门卖力人等。但以上单元地治理职员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要对单元犯罪负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元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议作用,所实行地行为与单元犯罪行为融为1体,成为单元犯罪行为组成部门之时,上述职员才气成为单元犯罪地处罚主体,对单元犯罪负担刑事责任。需强调指出地是,单元地法定代表人,也即 1把手 ,作为单元地最主要地向导成员,在单元里对主要问题地决议会起着至为主要地作用,在单元实行犯罪地情形下,是否均需对单元犯罪卖力?对此,同样不能1概而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详细介入了单元犯罪行为,在单元犯罪行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议作用而定。如主持单元向导层团体研究、决议或者依职权小我私家决议实行单元犯罪地情形下,当属 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 ;反之,在由单元其他向导决议、指挥、组织实行单元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规模之内、本人并不知情地情形下,则不应以单元犯罪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固然,单元地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组成其他犯罪地,另当别论。 2.提供虚伪财会陈诉地客观行为不仅仅是提供行为,同时还内含着1个弄虚作假,制作虚伪财会陈诉地行为,这也是提供虚伪财会陈诉行为地应有之义,没有制假行为,自然无从谈起提供虚伪财会陈诉地问题。以是,在认定提供虚伪财政陈诉罪责任职员时,需将虚伪财会陈诉地制作和提供两方面地行为主体同时纳入剖析、评价地领域。详细言之,需对提供虚伪陈诉罪负担刑事责任地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既包罗对公司财政会计陈诉地真实性、可靠性负有直接责任地公司董事长、董事、总司理、司理、监事,同时还包罗直接到场虚伪财政会计陈诉制作地事情职员。前者1样平常体现为签署、审核财政会计陈诉地职员和授意、指使体例虚伪地或者遮盖主要事实地财政会计陈诉地公司卖力人,但对制假报假不知情地公司治理职员,事情过失致使虚伪财会陈诉提供出去地,因无主观居心,不应视为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后者1样平常体现为详细体例或者到场体例虚伪地或者遮盖主要事实地财政会计陈诉地公司财会职员,由于公司地财会陈诉通常是由财会职员制作完成地,但不以财会职员为限:首先,通常到场制作虚伪陈诉地以及为直接体例虚伪陈诉职员提供虚伪凭证资料地职员均应视为相关责任职员;其次,是否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地直接责任职员,取决于该职员在犯罪中地职位和作用,而非是否具有财会职员地身份。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下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课本(实务卷 刑事审讯篇)》 ,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版,第1481150页。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董博等提供虚伪财会陈诉案 裁判摘要:提供虚伪财会陈诉罪中负担刑事责任地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既包罗对公司财政会计陈诉地真实性、可靠性负有直接责任地公司董事长、董事、总司理、司理、监事,同时还包罗直接到场虚伪财政会计陈诉制作地事情职员。 由于提供虚伪财会陈诉地客观行为不仅仅是提供行为,同时还内含着1个弄虚作假,制作虚伪财会陈诉地行为,这也是提供虚伪财会陈诉行为地应有之义,没有制假行为,自然无从谈起提供虚伪财会陈诉地问题。以是,在认定提供虚伪财会陈诉罪处罚主体时,需将虚伪财会陈诉地制作和提供两方面地行为主体同时纳入剖析、评价地领域。详细言之,需对提供虚伪财会陈诉罪负担刑事责任地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既包罗对公司财政会计陈诉地真实性、可靠性负有直接责任地公司董事长、董事、总司理、司理、监事,同时还包罗直接到场虚伪财政会计陈诉制作地事情职员。前者1样平常体现为签署、审核财政会计陈诉地职员和授意、指使体例虚伪地或者遮盖主要事实地财政会计陈诉地公司卖力人,但对制假报假不知情地公司治理职员,事情过失致使虚伪财会陈诉提供出去地,因无主观居心,不应视为直接卖力地主管职员;后者1样平常体现为详细体例或者到场体例虚伪地或者遮盖主要事实地财政会计陈诉地公司财会职员,由于公司地财会陈诉通常是由财会职员制作完成地,但不以财会职员为限:首先,通常到场制作虚伪陈诉地以及为直接体例虚伪陈诉职员提供虚伪凭证资料地职员均应视为相关责任职员;其次,是否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地直接责任职员,取决于该职员在犯罪中地职位和作用,而非是否具有财会职员地身份。 唯下述情形,即公司与负担审计职责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同谋,由公司居心提供虚伪地或者遮盖主要事实地财政会计陈诉,同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出具虚伪地审计陈诉,应怎样对出具虚伪审计陈诉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举行治罪处罚,在实践中不无疑问,有须要在此稍加说明。我们以为,只管两者存在配合实行犯罪地居心,对于后者仍需按提供虚伪证实文件罪处置惩罚:1方面,两者地居心内容有所差别,前者主要是出于虚夸业绩诱骗股东和社会民众,后者主要是出于营业思量;另1方面,双方地行为在刑法上可以获得充实地、响应地评价,无需按配合犯罪处置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第2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4年第2集(总第37集,案例第285号),执法出书社2004年版,第1114页。执笔:刘1守;审编:裴显鼎。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