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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税务职员介入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合用法律?—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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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税务职员介入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合用法律?—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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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职员介入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合用法律? 《关于税务职员介入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合用法律题目的批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职员介入偷税犯罪案件合用法律的请示讲演》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税务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天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纳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纳贿罪的数额尺度,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纳贿罪论处。2,税务职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峻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