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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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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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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算,破产,后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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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者,必需了解公司宣告破产而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当然,其他的人也可以学习一下,究竟自己也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名公司法人。

     那么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详细是那些呢?下面就请大家阅读以下由律师365小编收拾整顿的内容。

     一,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休止出产经营流动。

     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出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治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刻通知采取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职员。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职员,财产保管职员必需留守。

     (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了债;抛却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二,法律责任(一)清算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划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入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入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入行清算。

     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需自行组织清算。

     (二)债务了债责任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

     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据有。

     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因为未入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根据公司无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无法清算时的清算责任区分为: 财产混同时的无穷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和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了解的到一个企业公布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一旦公布破产则意味着必需休止一切的出产经营流动,如有必要继续流动的,必需得到相关法院的批准方可,并且企业法人在破产那天起便丧失了对资产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