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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入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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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入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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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改装旧机动车能否畅通流畅及撤销权行使的有关法律划定问题。

    

旧机动车畅通流畅涉及车辆治理、交通安全治理、社会治安治理、环境保护治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畅通流畅。

    所以,国家对旧机动车的畅通流畅作了比较严格的划定,将其分为可畅通流畅和不可畅通流畅两类。

    可畅通流畅的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尺度划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对于哪些车辆能否畅通流畅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

    该法第14条划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轨制,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划定不同的报废尺度。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监视下解体。

    ”该法第16条同时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念头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应该说,这两条划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治理角度讲的,对哪些旧机动车能否买卖并未作明确划定。

    从立法精神而言,该法当然否定了报废车的买卖,但对其它旧机动车能否买卖问题,还要结合其它法规加以分析。

    《旧机动车交易治理办法》第33条对不可畅通流畅的旧机动车范围作了明确划定。

    该条划定:“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尺度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七)国产、入口和入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入进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结合《交通安全法》和《治理办法》的上述划定,可以认定报废车和非法拼组装车属于法律强制禁止销售范围,而改装车则不在强制禁止销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从本案情况望,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是改装车,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且在买主刘某明知是改装车而坚持过户的情况下,车管部分对改装行为罚款后同意车辆过户,故不能认定本案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