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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几个疑难题目探析十堰工伤律师劳动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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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几个疑难题目探析十堰工伤律师劳动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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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十堰工伤律师

    
孙瑞玺  【内容提要】海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属人民法院主管得案件。

    但法律对此得划定之间存在冲突,且划定内容不全面,或者没有划定。

    本文以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有确认权。

    当事人1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1方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没有确认权。

    同时,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得案件应当制定独立得审理程序轨制。

      【枢纽词】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基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程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得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得哀求仲裁得协议。

    ①包括存在于合同中,作为合同内容得仲裁条款,以及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自愿达成得,将争议提交仲裁得书面协议书2种形式。

    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得权利,是法院对仲裁监视得体现。

    所谓仲裁协议效力,是指1项有效得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得作用或约束力。

    所谓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是指当事人哀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得诉讼。

    但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得确认之诉案件得现行法律划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另1方面,对有些内容划定不全面,或者没有划定。

    因此,亟需对上述题目作出划定,以知足司法实践得需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3个疑难题目入行讨论,以求教于同仁,并作引玉之砖。

      1.对仲裁协议得效力,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确认权?  2.当事人1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1方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得确认权?  3.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得程序应如何划定?  1,对仲裁协议得效力,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确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0条划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得效力有异议得,可以哀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哀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方哀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1方哀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得,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对仲裁协议效力有确认权得机关,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同时,对有确认权得人民法院得级别没有划定。

    但从字面上解释,此处所指得人民法院应当包括基层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45条划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百1十1条第(2)项得划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1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②失效③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④得除外."第146条划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得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得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得,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1方得起诉."根据上述划定,可以望出,人民法院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得仲裁机构不存在,选择裁决得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等5种情形下,可以受理当事人1方得起诉。

    但上述划定中得人民法院,应当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上述5种情形确认仲裁协议得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得效力提出异议由哪1 级人民法院管辖题目得批复》(以下简称管辖批复)划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海内仲裁机构仲裁后,1方对仲裁协议得效力有异议哀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得,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得,由被告所在地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明确划定对仲裁协议效力享有确认权得只能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得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得中级人民法院,即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基层人民法院。

      上述1,2与3之间内容上存在矛盾:1和2没有否认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得确认权;而3则明确否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得确认权。

      笔者以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有确认权。

    理由是:(1)仲裁法第20条划定得人民法院应当包括基层人民法院。

    (2)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45条,第146条划定得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得条件,应当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得仲裁协议效力有确认权。

    而该2条中得人民法院也应当包括基层人民法院。

    (3)假如将受理得法院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得人民法院分开,将导致民事诉讼立案轨制得不完整,并造成当事人得诉累。

    如,1个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确认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确认。

    这实际上是在当事人得立案程序中存在1个前置程序,即中级人民法院得确认程序。

    这不符合民事诉讼得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讯得"2便”原则。

    (4)从比较法上望,《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805条[关于仲裁程序得诉讼管辖法院]第1款划定,关于仲裁协议消灭事项,由仲裁协议所指定得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辖。

    在没有该项指定而主张裁判上得哀求时,由应管辖得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辖。

    从该国司法组织体系得审级和管辖上区分,法院分为4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包括与之平行得专门处理家庭婚姻案件得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

    ⑤作为最低审级得简易法院对仲裁协议得效力有确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