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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十堰工伤律师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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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十堰工伤律师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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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翔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倪健群,公司总司理。
  委托署理人:谭巍,系辽宁天润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女,193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电缆八分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5号甲4-5。
  委托署理人:侯百文,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夹金山路11-1号4门。
  委托署理人:汪孟军,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武警一支队做事,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夹金山路11-1号4门。
  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都会衡宇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源,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沈阳翔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梅、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都会衡宇拆迁办公室衡宇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二房初字第107号民事讯断,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此案后,由审讯员张卓琦担当审讯长并主审,审讯员高子丁、署理审讯员曹桂岩配合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3日,原告王玉梅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被告翔凤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签署“衡宇拆迁协议”。其首要内容为“甲方对荆江街地域实行拆迁,乙方于2001年7月3日搬出上址,过渡时代用房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原住直管公房,甲方安顿衡宇所在为原地,贰类套型。安顿衡宇在2003年6月1日前兑现。搬迁补贴费2210元,衡宇腾空后发放完毕。”签署协议后,原告王玉梅如约履行了搬家义务,并于2002年2月9日交纳了增长面积款31,236元。收条傍边明确了收费尺度为每平方米为520元,计费基数为63平方米。但被告翔凤公司未按约定在2003年6月1日前为原告王玉梅安顿住房。原告王玉梅于2005年3月29日告状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翔凤公司现已无回迁房安顿给原告王玉梅。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衡宇拆迁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真实意思暗示,且不违背法令法例,为正当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搬出拆迁房,交纳各项用度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在约按时间,在原地给原告安顿回迁房的义务,对此被告理答允担违约责任。故依法该当讯断被告在沟通地段等级、沟通户型提供6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给原告安顿,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法例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履行合同义务不切合约定的,该当负担继承履行,采纳调停办法或者补偿经济等违约责任。”如被告已无法提供房源,不能负担继承履行的责任,按照《都会房产拆迁条例》划定,衡宇拆迁时,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赐与钱币赔偿或安顿。在安顿不能时,只能钱币赔偿,故被告应以钱币赔偿方式负担调停办法的违约责任。关于钱币安顿以什么尺度举行赔偿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采纳调停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最达限度地掩护守约方,挽回违约方为其造成的丧失。丧失补偿额该当是因违约所造成的丧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好处。本案中,如被告按约履行,现原告已在该地域享有63平方米的楼房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