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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1961年签署1964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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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1961年签署1964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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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1961年签署1964年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外交关系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对外交关系制度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

一、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是国家用于管理或开展外交工作的机关,一般分为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和派出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在国际法上,一国的中央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外 外交机关 

交部门,这些机关是国家进行外交决策和活动的基本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可以分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和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两类,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或派遣必须经过有关双方的同意。

1。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在传统国际法中,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他国的使馆,在现代国际法中还包括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机关。

(1)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外交关系的建立往往表现为互设使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2)使馆职务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五项:①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②保护,即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③交涉,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④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⑤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除上述五项以外,使馆还可在接受国允许的情况下,代行领事职务或受委托保护第三国及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3)使馆人员的设置

使馆人员由使馆馆长、其他一般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等组成。

大使是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公使也是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其享有的礼遇低于大使。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馆馆长,代办的派遣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并不常见,多在两国关系不正常或严重分歧时才采用。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

关联知识

①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之一,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的设立都属于外交关系的建立,均构成法律上的承认。

②使馆馆长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缔结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大使、公使和:代办都属于使馆馆长。

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其他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使馆内帮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武官(陆、海、空)是一国军事部门向另一国军事部门派遣并保持联系的代表,按职别可分为国防武官、军种武官、副武官,国防武官为首席武官,其等级与参赞相近;按军种可分为陆军武官、空军武官和海军武官。外交秘书是使馆内秉承馆长旨意办理外交事务以及文书的外交官,位于参赞与随员之间,分一、二、三等秘书。随员是由外交部派遣的办理各种外交事务的最低一级外交官,位于秘书之后。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负责处理使馆内日常行政和技术性事务;服务人员是使馆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传达员、厨师、门卫、维修工、清洁工等勤杂人员。

(4)使馆人员的派遣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征得接受国同意,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自由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接受国可随时不具体解释即通知派遣国宣告其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对于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