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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以20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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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以2002年1月1日生效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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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

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以2002年1月1日生效、2004年3月31日修订的《反补贴条例》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一)反补贴措施适用的条件

《反补贴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可见,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必要条件。反补贴中所称的损害和反倾销是相同的,均包括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人或者价格支持。”第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反补贴条例》中的补贴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政府提供(包括直接或间接)了财政资助(包括现金或非现金)。这里的财政资助,包括:①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②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人;③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④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注意 政府投资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属于《反补贴条例》所调整的补贴。

【经典真题】(2014/1/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补贴?①

A.出口国政府出资兴建通向口岸的高速公路 B.出口国政府给予企业的免税优惠 C.出口国政府提供的贷款

D.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转而向企业提供资金

(2)接受者获得利益。如果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但基于某种原因接受者并未实际获得;或者接受者必须支付相等或更多的对价方能获得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这就不满足“接受者获得利益”的条件,此种财政资助不构成《反补贴条例》所称的“补贴”。

(3)补贴要具有专向性。即该项财政资助要有特定给与的对象,目的是增加部分企业或产业的竞争力,这种补贴才具有不公平贸易的性质,才能被反补贴。“专向性”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相关利益是否为部分企业或产业获得,其具体包括:①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②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反补贴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⑤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①【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