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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期待权(根据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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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期待权(根据通说)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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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期待权(根据通说)

约定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但同时,法律也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地位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乙所受保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在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属有权处分,但为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分三种情形言之:

(1)设若甲将A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丙能否取得A车所有权的呢?关键看两点:第一,“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注意:不是“甲的所有权”是否登记);第二,丙受让时系善意还是恶意。分两种情况说明如下:

①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无论丙受让时系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A车所有权 (即,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②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登记,因丙受让时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a)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A车所有权(即,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对抗恶意第三人)。(b)若丙为善意,丙于交付完成时取得A车所有权。此时,乙所受保护,依甲向丙交付A车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分两种情况言之:第一种情况:甲向丙以现实交付方式交付(比如,A车有质量问题,乙返还给甲修理,修理期间甲将A车出卖给丙,完成现实交付)。则丙确定取得A车所有权,乙的期待权消灭,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向丙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比如,甲将A车出卖给丙,同时约定甲对丙让与对乙的返还请求权)。善意的丙虽已经取得A车所有权,但乙的期待权并不消灭,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甲拒绝接受的乙可提存)之时,乙优先于丙取得A车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 甲将A车质押给丙,并完成交付。①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无论丙为善意还是恶意,丙均不能取得质权。②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丙为善意,可取得质权;丙为恶意,不能取 得质权。

(3)因甲的行为致使汽车被丙留置。例如:假设A车有质量问题,乙返还给甲修理,甲送往丙处修理,因甲欠缴修理费5000元,丙留置该汽车。这种情况很特殊,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善意的丙均享有留置权;恶意的丙不成立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