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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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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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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法院的主管范围即受案范围,是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主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由《民法典》《劳动法》、经济法等调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管辖

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与管辖的区分:前者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对外分工),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后者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内部分工)。

法院 级别 

其他机关或机构 一地域 


【例】甲与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针对这一民事纠纷,可能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4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应不同的纠纷解决主体或机关,这就涉及主管的问题。若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其应当向哪一级别、哪一地域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问题。

2.确定管辖时的“两便”原则:(1)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2)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三)管辖恒定

1.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原则上案件仍由受诉法院管辖。

2.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

(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