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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做生意分红是受贿吗——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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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做生意分红是受贿吗——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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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做生意分红是受贿吗不算受贿,公务员经商是违法的,如被发现,肯定会重处的,以下是公务员法相关章节: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4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31条、49条)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102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失效)》73条)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法》106条)4、2001.4.3之前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规定,允许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10.5)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97.9.3)再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法律规定《刑法》第3百8十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百8十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百8十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3百8十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9十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3百9十9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百8十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百6十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受贿罪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百8十5条、第3百8十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百8十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百6十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百8十5条、第3百8十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如果是公务人员的话是不可以做生意的,也不可以进行投资,所以做生意是为法的被发现会进行处罚,但是做生意并不会构成受贿,所以不会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之家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