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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个人财产被使用离婚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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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个人财产被使用离婚是否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1、民法典婚前个人财产被使用离婚是否赔偿

个人婚前财产被1方使用的,男女双方离婚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要求对方返还使用的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有哪些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如工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继承的房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如钻戒等高价值的饰品;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尚未发表的文章;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如婚前财产的书面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婚前个人财产被另1方使用的,离婚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使用人返还财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之家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