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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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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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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4十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十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上内容由华律网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华律网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