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律师

常德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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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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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3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列为第3人。 第3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3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3人撤销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还有我国香港、台湾都规定第3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终局判决,不适用中间判决,同样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关系不同于1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3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3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里的“6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1审法院,也可能为2审法院。根据我国2008年的司法解释,提起再审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1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纠错,旨在完全推翻原判决。由上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第3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只须撤销原判中对第3人不利益部分对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对了解案情,便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