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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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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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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法条 十4、第3人撤销之诉 第2百9十2条第3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2百9十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3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2百9十4条人民法院对第3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2百9十5条民事诉讼法第5十6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2百9十6条民事诉讼法第5十6条第3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2百9十7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十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5十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2百9十8条第3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3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列为第3人。 第2百9十9条受理第3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3百条对第3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3百零1条第3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3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3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3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3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3百零2条第3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1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3人的诉讼请求1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2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1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3人。 第3百零3条第3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3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百2十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3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百2十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3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3人撤销之诉是1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1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3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1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3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1些。第3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1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3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1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3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1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的介绍了,其实第3人撤销之诉还是比较常见的1种诉讼的,只要是做诉讼的律师1般都是比较了解的,大家可以直接选择专业的律师来办理。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