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轨制研究
文章导读:枢纽词: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责任加重内容提要:金融控股公司以其"团体混业,法人分业”的上风成为我国金融由分业走向混业体系体例的首选模式。
关键词: 债权人,控股,保护,金融
枢纽词: 金融控股公司 债权人 责任加重内容提要: 金融控股公司以其"团体混业,法人分业”的上风成为我国金融由分业走向混业体系体例的首选模式。
但其出于整体利益驱动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逆向选择行为,会使外部债权人面临较大的风险。
因此,立法应突破传统公司法有限责任的限制,适当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责任和风险承担的义务,并从资本要求,防火墙设置,内部交易规范等方面着手,构建起一个系统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风险的形成机制(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理论上而言,货泉的符号性使金融业的经营具有自然的无穷扩铺性。
而在信息不合错误称的情况下,金融业的高负债经营模式易使金融机构的生存极大地维系在公家债权人的信任之上,一家金融机构的危机,去去引起一连串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效应”,形成风险传染。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是金融业的微缩,金融业固有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必然体现于其中,这就使得其债权人较其他类型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二)道德性风险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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