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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作证”政府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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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作证”政府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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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弁言:在这一路行政诉讼案件中我是原告的署理为你辩护网。本案乐成的要害在于捉住了县当局所作《决定》在证据使用方面存在的错误,个中最致命的错误是......原告:

弁言: 在这一路行政诉讼案件中我是原告的署理为你辩护网。

本案乐成的要害在于捉住了县当局所作《决定》在证据使用方面存在的错误,个中最致命的错误是......原告: 刘某,女,甲县人,住甲县乙镇丙组 被告: 甲县人民当局 第三人: 汤某,男,甲县人,住甲县乙镇丁组 案由: 地盘确权违法 根基案情: 地盘承包到户时,刘,汤两户均在小地名豹子岭岗承包有耕地。

刘某的承包地是“一片”,“产量400斤”(有地盘承包合同);汤某的承包地是“0.5亩”,“产量150斤”,个中,一块位于公路上面,与刘某的承包地相距不远(中心隔着丁组谢某的承包地)。

另一块位于公路下面。

1994年,县公路养护段在豹子岭岗公路上面征地建砂场。

汤某,谢某,刘某的地均被征用。

汤,谢两户的地被所有征用,刘某的地被征用部门。

厥后,因汤某侵占刘某被征用后余下的部门地盘,两边产生纠纷,诉至县法院。

诉讼中,汤某提交了一份经乙镇当局盖印的《证实》,证明争议地系汤某的承包地。

法院就终止了诉讼。

随后,县当局作出《决定》,确认争议地属丁组团体全部。

刘某以县当局为被告,告状到中级法院。

笔者作为刘某的诉讼署理人到场了本案所有诉讼历程。

诉讼过程: 一审: 本方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详细行政举动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以下错误: 1,1998年谭某,刘某某等13人出具的证实质料,证实争议地是汤某的承包责任地。

然而,谭,刘某某都在1998年之前早已归天多年,死人岂能作证?;2,《证实》上签名的证人有李某,徐某等人,然而,经为你辩护网观察核实,李某必定地说,他不仅没签过名,并且底子连见都没见过这份《证实》;3,经为你辩护网观察核实,所谓的证人李某某说: “底子就没有人向我观察过这事,不知这份证词是谁写的”,等等。

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证实争议地属于刘某在豹子岭岗的承包责任地: 1,耕地承包合同;2,征地协议书和谢等人的证词证实,1994年县公路养护段在豹子岭岗征地建砂场时,汤某位于争议地四周的这块承包责任地已被所有征用,等等。

法院未查明事实实情,即讯断刘某败诉。

二审: 本方上诉于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亲赴甲县开庭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讯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 法庭终于采取本方意见,讯断打消原一审讯决和《决定》。

终审: 被告不平,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按照,以法令为准纯”的原则,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