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无端未出庭,只委托乇其诉讼代办署理人(1般代办署理)到庭,十堰工伤律师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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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无端未出庭,只委托乇其诉讼代办署理人(1般代办署理)到庭,应如何处理? 我们在审理1件经济纠纷案件中,碰到这样得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端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是委托其诉讼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权限为1般代办署理)出庭。
对此应如何处理?我们有3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无端未到庭,只派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出庭,不符合出庭得诉讼主体资格,应另行确定日期开庭;第2种意见以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无端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第3种意见以为,应开庭审理,根据查明得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3种意见何种准确?请给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得划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确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入行诉讼。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办署理人。
诉讼代办署理人是以被代办署理人得名义,为被代办署理人得利益,在代办署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得人。
设立诉讼代办署理人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入行诉讼流动。
诉讼代办署理人得权限范围由当事人在提交给法院得授权委托书中记明。
诉讼代办署理人代为承认,抛却,变更诉讼哀求,入行和解,提起撤诉或上诉,必需有委托人得特别授权,否则为1般代办署理。
该案原告得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委托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出庭。
人民法院不应以不符合开庭得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另行确定开庭,也不应裁定按撤诉处理,而应当根据开庭查明得事实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