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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被害方谅解能否成为量刑情节”常德律师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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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被害方谅解能否成为量刑情节”常德律师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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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常德律师《北京青年报》2008年7月5日报道了一则案例,人宋某因要多次要债未果将被害人马某扎了十多刀,致使马某当场死亡。由于被害人的母亲的谅解,最后被告人宋某仅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该案中,对于被害方谅解能否成为量刑情节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检察日报》观点栏目于08年8月5日登载了针对此案所提出的 被害方谅解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一篇文章,笔者观后,对此不能苟同。 笔者认为,被害方谅解能且应该能成为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被害方谅解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规定中,被害人不是作为机关的附庸存在,而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主体。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诉讼,而不是像有的国家那样作为出现。我国刑法对于尤其是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更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既然是诉讼当事人,那么就享有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与之相匹配,被害方的意见与要求当然应该进入法庭在量刑裁判中的视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害方对于判决结果是否接受、对被告人谅解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与结果是必然的。 二、刑罚的安抚补偿功能决定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的合理存在。 刑罚的适用,一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一方面是对社会大众的教育,还有一方面就是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我国刑法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是给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规定类似民事诉讼的程序,都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一方的权利,给予被害一方合理主张的自由。对被害人合理主张的保障,目的就是为了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因为犯罪侵害而受到的经济、精神创伤以及由此引起的愤恨情绪,以免矛盾转化,酿成新的犯罪。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已经得到被害方的谅解,那么刑罚就可以在适用的最小限度内实现安抚补偿功能,这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社会而言,都是有益无害的。因此,承认 被害方的谅解是量刑情节 是刑罚安抚补偿功能的具体体现,是与我国当前的和谐与法治精神相统一的。 三、将被害方谅解列为量刑情节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似乎就被打上了 严刑峻罚 的烙印。但是,刑法的 谦抑 又是与 严峻 共生的。所以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罚适用的领域从来都不是无限扩张而是尽量内敛的,刑罚也是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无论是从历史的传统还是现实的经验来看,刑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来都不只是冰冷而严厉的,甚至很多时候,我们可以感受到它的 温情脉脉 。 《秦律》规定,年八十以上者,不适用刑罚。在今天看来,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达到、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对于八十岁以上的人不适用刑罚是无论如何也解释不通的。那么,在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对于年老体弱的人,是不是毫无特殊规定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 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快速办理,可见, 年长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切有利于主张和实现 人性 与 人权 、有利于社会有序管理与和谐发展的因素均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而导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 被害方谅解 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