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律师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关键词: 常德律师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该法条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其实与普通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一致的,都通过如下顺序确定:首先适用意思自治优先原则;没有意思自治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发生地法。

举例说明:2015年,中国人韦大宝在法国短期留学时养了一只卷毛比熊犬,回国时将狗弃养,比熊犬被法国的房东新加坡人黄融“收养”。2016年5月,黄融在中国某法院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韦大宝。若当事双方达成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法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由于本案原被告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院应适用无因管理发生地的法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