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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5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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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5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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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511 条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求不确按照强制国家标准履行;强制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