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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与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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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与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登记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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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与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登记

在前面介绍买受人的期待权时说过,“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同时,《民法典》第 641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予区别。

①“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这是与买受人的期待权”相关的题。举例说明:甲把A车出卖给乙,约定保留所有权,双方办理了“保留所有权卖登记”。保留所有权买期间自己名义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因双方已经办理了“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为保护乙的期待权,丙不能取得A车所有权。

②“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登记”。(a)这是与标的物上同时并存保留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时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位相关的问题。(6)也是与买受人“实施无权处分时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相关的问题。举例说明:甲把A车出卖给乙,约定保留所有权,甲对约定保留的所有权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保留所有权买卖期间,乙谎称A车为已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现实交付。乙将A车出卖给丙系无权处分,因甲办理了“所保留之所有权的登记”,应当认定丙受让时为恶意,丙不能善意取得对A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