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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前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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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前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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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案例先容】王,李,孙,钱四个朋友成立了一家食物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
关键词: 前提,程序,公司

     【案例先容】
王,李,孙,钱四个朋友成立了一家食物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

     公司成立若干年后,他们四人协商减少公司资本。

     这时该公司的实际资产为现金10万元,存料80万元,库存成品80万元,厂房设备150万元,盈利20万元,以及其它财产共计480万元,另外公司还拥有一项专利权,价值60多万元。

     王,李,孙,钱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上述资产除专利权外全部门掉,设备物料也作价处理,每位股东得四分之一。

     但是,该公司经理和监事以为此项协议是违法的,由于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公司的资产都分配完了,公司将无法经营,只能解散了。

     但是四个股东以为这是一种减资行为,不是解散公司的行为,由于减资后公司仍有资本60多万元,仍是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的。

     【几种观点】
1,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2,只要公司股东协商一致,不违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划定,公司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评析意见】
本案例牵涉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题目。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公司股东的出资的总和,也即公司的自有资本。

     公司的自有资本,是公司入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题目,都有一些原则或详细的划定。

     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也得到了体现。

     首先是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设立时,必需在章程中明确划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

     我国《公司法》还对各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作了划定,其中出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从这点来望,好像本案中王,李,孙,钱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是正当的。

     其次是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称的财产。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本总额不会变更,但公司的财产则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夸大资本维持原则。

     我国《公司法》划定除高新技术并经由批准以外,公司股东以一般的产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本案的食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固然仍旧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有形资产和资金全都分光了,产业产权将占资本的100%,这不仅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且一旦这些技术过期,公司将没有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了。

     所以,这样的减资法律是不答应的。

     再次是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

     我国公司法划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手续比较简朴,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就比较复杂。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划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了债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在我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也都必需修订公司章程,必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本案食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即使正当,也必需经由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