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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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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

* 来源 : * 作者 : 常德律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

1、一般是3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出

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

(1)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

(2)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

(3)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3、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

(1)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

(2)结论不1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